时间: 2025-04-26 03:00:04
最后更新时间:2024-07-30 20:43:21
“徇情枉法”是一个汉语成语,字面意思是为了个人情感而曲解法律,基本含义是指在执法或处理事务时,偏袒个人感情,违反客观公正的原则。这个成语通常带有负面评价,批评某些人或机构在法律或规则面前不公正的行为。
“徇情枉法”出自《左传》,其原文是“徇情而枉法”,表达了在处理事务时以感情为重而忽视法律的公正性。这个成语揭示了古代社会对法律与情感之间矛盾的关注,反映了在权力与法律面前,道德与情感的复杂关系。
“徇情枉法”常用于法律、政治、伦理等领域的讨论中。在文学作品中,它可以用来描绘角色的道德困境;在日常对话中,可能用来批评某些人或机构的不公行为;在演讲中,可以用作警示,强调公正和客观的重要性。
同义成语:
反义成语:
“徇情枉法”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与情感之间的矛盾的重视。在现代社会,这一成语仍然适用,尤其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方面,成为公众对执法机关、司法系统公正性的监督和评价标准。
“徇情枉法”给人的情感反应往往是愤怒与失望,联想到社会的不公与道德的沦丧。这种成语提醒人们在情感与公正之间做出平衡,保持理智和客观。
在我的生活中,曾目睹一起因朋友关系而导致的徇情枉法的案例。某人因私人关系而在公司内给予了朋友特权待遇,最终影响了团队的士气和工作效率。这让我意识到,个人情感在职场中的干扰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后果。
在一个故事中,可以描写一个法庭案件,主人公因友情而不公正地对待被告,最终在内心的挣扎中选择了公正,揭示法律与情感之间的矛盾。诗歌中可以写道: “情深似海难自弃,法前公正需谨记。 若我徇情枉法行,岂非痛心事可悲。”
在英语中,可以用“bias”来表达类似的意思,虽然没有完全对应的成语,但在法律和伦理讨论中,偏袒与不公正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。例如,"The judge showed bias in favor of the defendant due to their friendship," 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与“徇情枉法”相提并论。
通过对“徇情枉法”的全面分析,我理解到这一成语在法律、道德和社会正义中的重要性。它不仅是对不公行为的批评,也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当坚持公正,理性对待人际关系与法律的关系。这种理解将有助于我在日常交流和写作中更加准确地表达观点。
使官吏一心奉公,而不敢为徇情枉法之私。
《清史稿·林则徐传》:“则徐为人刚直,不徇情枉法,故为时所忌。”
《明史·海瑞传》:“瑞为人刚直,不徇情枉法,故为时所忌。”
《宋史·岳飞传》:“飞性刚直,不徇情枉法,故为时所忌。”
《后汉书·陈蕃传》:“蕃性方峻,不接宾客,士民亦畏其高,由是积毁,至於徇情枉法。”
《史记·平津侯主父列传》:“徇情以枉法,则民无所措手足。”
雨村便~,胡乱判断了此案。